索立军律师:大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承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商法委员会委员 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电话:0431-88506668 13604360841,索立军的律师职业博客 - 企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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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索立军
  • 职业:律师
  • 地区:长春市
  • 公司:大承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 电话:0431-88506668
  • 自我介绍:索立军,女,生于1960年5月26日,中共党员,199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大承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执行主任,二级律师。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社会公益部主任,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主任,有会计师职称。擅长公司业务、知识产权、建设房地产、银行金融、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参与多家企业改制工作、办理在国内、省内有很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担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顾问,承办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担任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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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收养继承法律法规

一、婚姻

2001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31001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20060123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20031001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
19981210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200508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5]8号
20040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20030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30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
20030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20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
2001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30号
200109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
20000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6号
19960829 最高人民法院函《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19960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41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19930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9921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06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19911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199109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10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10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0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19910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的离婚诉讼文书的效力的复函
199007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00000000 吉林省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

二、收养、寄养

199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20031207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20000303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部)
19990525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
19990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

三、继承

1985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9412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娟婷继承纠纷一案的函
199405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杰遗产继承一案的函
19910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19910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1990081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1990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1989022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19880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诉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批复
1987121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1987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1987101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198605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860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51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
1985102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阅读全文 阅读(141) 评论(0) 2006-09-24 20:26

 律师形象宣传与市场营销策略

律师形象宣传与市场营销策略

大承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索立军

在当今社会,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迈进,律师行业逐渐扮演了越发重要的角色,其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已经在当代中国具有了较十年以前更加广泛的影响。而在世人眼中,律师究竟是以一种怎样的形象而出现的呢?

关注这个问题,影视艺术作品的展示大概是大众观点的最好反映,我们不妨来看一下:首先在《女人不再沉默》、《红色康乃馨》等作品中,有律师出现的,但其出镜的次数表明律师是一个淡出的形象,甚至可以说是可有可无的。而同时期新闻媒体对警官,检察官,法官的形象塑造及宣传却明显较多。惩恶扬善,反腐倡廉,刚正不阿是上述英雄形象不变的代言,尤其是“严打”期间,社会舆论明显具有“一边倒”的倾向。而对律师,编导人员却给予了更多的争议空间。甚至把律师描述成黑社会的帮凶,或是“油嘴滑舌”,光知道“嘴皮子”功夫的混混!其实很多时候律师所卷入的矛盾冲突,并不简单于公安干警,在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冲突较量面前,律师面临的是人性和胆量的考验。而过于张扬表现形式使律师内在的品质和独特的性格被忽略,甚至某些作品有变相讥讽律师的嫌疑。如在中国第一部反映性骚扰的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中,律师竟被安排了恶毒的姓氏谐音:斯律师与死律师,同另一部较有影响的电视剧中“狗律师”苟姓成了前后映衬,尚不论编剧是何居心,街头巷尾的百姓至少是觉得朗朗上口的。再如《红色康乃馨》中,作为国有大企业法律顾问的那位律师在利益冲突面前的复杂心里活动及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竟知法犯法的走向犯罪的深渊……每个行业人才构成都有复杂性与变化性,当然律师也概莫能外,而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何为数不多的形象表达还偏偏反映了我们律师的负面形象。

从以上事例说明,律师形象的宣传直接影响律师在社会的公信度。司法部、律师协会以及一些媒体也有对律师形象的正面宣传。如从2003年起律师身着黑色律师服出庭,给人以肃穆、庄严之感,也表现了律师获得了一定的诉讼地位。然而,许多律师没有意识到形象的重要,不能时刻注意律师的形象。另一方面,管理部门也将优秀律师的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比如,我们对赵春芳的学习宣传活动,但这仅限于内部。总之,目前律师正面形象的宣传远远不如负面宣传。

如何宣传律师形象,笔者认为,应当讲科学。我国律师经过改革后的发展,已进入市场化阶段,作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市场观,要有市场营销理念。

市场营销是一种管理活动,它的概念主要是通过市场调研和市场分析,了解客户,按照客户的需要和要求进行服务设计,发展新客户和新业务,扩大产品或服务市场的占有份额。市场营销理念已在各行业适用,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律师行业要驾驭法律服务市场,就要顺应社会形势,运用营销学的调研和分析的方法,了解市场的需求,适用市场营销理论,按照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进行科学设计,拓展法律服务市场,改善律师所受的不公正评价。只有通过全面考察科学分析,针对性的反馈会得到合适的答案。如律师思想行为规范,公共事业的支持比率,道德规范以及对行业素质的评价等都是提高律师在人们心中的形象的因素。
随着律师服务市场进入营销时代,律师所的管理、运用市场营销策略的重要性更明显。现在就有些律师事务所设置了,市场拓展部、信息部、客户服务部等。说明律师行业已树立了经营理念。经营理念是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市场营销的重要策略,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塑造律师及律师所的形象。
塑造律师及律师所的形象,主要是创品牌,创品牌是关键,如何创品牌,就是讲诚信,不讲诚信就会破坏自己的市场,市场被破坏,得不到当事人的信赖,那将无法生存。当然要说律师形象还有很多,在此不再赘述。

2、稳定服务对象
当事人是我们的客户,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律师所生存的重要资源,如何稳定服务对象和拓展服务市场,也是律师所的社会发展与经济效益提高的关键。

3、研究服务需求
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表现的是需要得到某种法律服务。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这种服务是一种贸易,以当事人即客户为中心,满足他们的需要是市场营销策略核心。就是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了解需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利益。

4、商品社会离不开信息
信息的传递,是市场营销的策略之一。比如,国家号召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信息,振兴大西北的政策,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等等,这些信息与法律服务的方向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5、独特的律师文化
文化也是当前各行时髦的词,律师行业有自己独特文化,律师事务是律师文化发展的精神之源,激励全体律师塑造自己独特文化,对外树立良好形象,是提高驾驭市场能力,提高律师行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和策略。

综上所述,无非是讲律师的形象与市场营销间的关系,希望律师能认识到形象的重要,同时,认识到运用营销策略对律师发展的重要性。

阅读全文 阅读(293) 评论(0) 2006-08-15 20:30

 谈律师诚信

自古以来就将“诚”、“信”作为规范社会行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准则。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周易·系辞上》曰“人之所助者,信也。”,《性理大全·诚篇》中有这样表述“诚者自然,信是用

阅读全文 阅读(165) 评论(0) 2006-07-19 16:34

 我理解的中国律师文化

最近一个时期,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报刊杂志上经常看到“文化”例如企业文化、法官文化、律师文化、大家对各自的“文化”众说纷纭,百家争鸣。见这里争论之热闹,我便开始思考什么叫“文化”,特别作为一名律师细细

阅读全文 阅读(221) 评论(3) 2006-07-19 00:35

 浅谈瑕疵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修订后,新《公司法》在很多制度上的规定做了较大调整,体现了新的突破和创新。确实对以往司法实践和理论中的疑难问题,给予解决的答案。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围绕着公司法律关系,出现的新问题。

阅读全文 阅读(281) 评论(0) 2006-07-16 18:27

 设立志

从现在开始,尝试网络时代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阅读全文 阅读(60) 评论(0) 2006-07-12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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